帳號:
密碼:
忘記密碼 登入 重設
      累積上網人數
彰化縣汽車材料商業同業公會成立網站服務會員,歡迎踴躍上網觀看,謝謝!
 

本會沿革 | 組織章程 | 工作計畫書 | 本會會址 |

彰化縣汽車材料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77.06.01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78.07.09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78.09.17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照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規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彰化縣汽車材料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同業情誼,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彰化市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業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業務如下:
一 、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 、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 、關於同業員工技術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 、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事項。
七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 、關於會員合法代理權益之維護事項。
九 、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 、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本縣組織區域內法取得登記證照之經營汽車材料新舊零件買賣或汽車裝璜、汽車電機冷氣音響展售買賣,製售業之公營或民營廠商公司、行號等均應依照商業團體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稱為會員代表,但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 七 條:每一會員所派代表以一人為限,選報後由公會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
第 八 條:工廠所設門市部經營事項目合於本會章程第六條規定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業,應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九 條: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 十 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任期中會員代表如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喪失資格由原派之會員代表補充之。唯仍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依照本章程第六條之規定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受前條規定之
權利外,並享有本會章程第五條舉辦各種業務之有關權利。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依法入會遵守本會章程,會議決議案及繳納入會費、會費及其他捐助金義務
第十四條: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公司、行號等,非停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者不得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委託其他的代表辦理,以一人為限。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均於會員大會,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七條:選舉前條理事、監事,並應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並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九條:本會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理事、監事、常務監事均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廿一條: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本會理事長、常務理監事、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本會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議決通過者。(並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三、所屬之會員被依法撤銷會籍者。
四、經會員代表大會依法罷免者。
五、經主管官署依照商業團體法第廿五條之規定,撤免其職務者。
六、各理、監事連續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法遞補至任期滿止。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亦同。
第廿四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權。
二、擬定會務業務計劃。
三、擬定本會經費預算。
四、聘免本會會務人員。
五、通過本會辦事細則。
六、議決理事長交議事項。
第廿五條:本會監事職權如下:
一、監查本會經費收支事項。
二、監查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議決情形。
三、檢討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第廿六條: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二、指揮監督所屬之會務人員。
三、召集有關會議並依法擔任主席。
四、對外代表本會。
第廿七條:本會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一、經常執行本會章程第廿五條規定之事項。
二、召開監事會議並任主席。
第廿八條:本會設置總幹事(秘書)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得酌設幹事、助理幹事、工友若干人。
第廿九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分組辦事,並得設各種委員會,均在本會辦理細則中規定或訂單行規章,經理事會通過後行之,但涉及經費預算時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通過。
第三十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除清理債務外,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五章 會  議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以經理事會之議決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代表大會,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免受限制。
第卅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通過之修改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任。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指派。
第卅四條:本會會員數超過三百家(人)以上時,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按地區之劃分或編小組,先行分開預備會議,以會員數之比例選出會員代表,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第卅五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候補理事、監事並得列席。
第卅六條:本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之議決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卅七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商號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每家每月會費新台幣參佰元整,會館基金五○元。由會員按年分兩期繳納之。但應於每期第一個月一次繳清六個月。
三、事業費:由會員代表大會依舉辦事業之需要決議籌集之(包括事業費之總數及每份金額)事業費之分擔每人至少一份至多不超過五○份,必要時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增加之,均應呈報主管機關繫目的事業主管核准後行之。
四、委託及投資受益金收入: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依實際需要訂立規費或手續費或工本費,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後行之。
五、基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因會(業)務推行所獲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
第卅八條:前條會員入會費、會費、事業費,於會員退會時,均不得請求退費。
第卅九條: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均應編造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核後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獎  懲
第四十條:凡本會會員熱心會務,預繳全年會費或慷慨捐獻社會與勞軍捐獻等,本會應於年度會員代表大會上予以表揚,或報請主管機關、上級公會發給獎狀獎勵。
第四一條:凡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公司行號,經以書面勸導限期加入無效時,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處理。
一、自本會通知勸導之日起逾三個月以上或再拖延尚未加入本會者,報請主管機關處一仟五佰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二、經主管機關再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者,經本會理事會之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
第四二條:本會會員不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3、 停業: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已當選理監事者,應予解職,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以上者,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仟五佰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或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三條:本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四條:本會興辦事業,其經費來源及支付狀況均須另立預算、決算,並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照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發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本章程第卅二條之規定修正之。
第四七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準後施行。


 
 
    
更多廣告>>

 彰化縣汽車材料商業同業公會 
 電話: 04-8813702  傳真: 04-8817958 
 網址: http://www.chsda.org.tw/ 
 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二段458號 

Copyright By YH